原来的司法(菲律宾)

段。 必须赋予的权力 司法在最高法院和在法院可能设立的法律。 第节 成员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设立的法律不是分配给任何办事处执行任务的半司法或行政的。 第节 该决定的最高法院的任何事项都是在这里提出的决定全体法官或司应过程中产生的建议之前,分配的情况下到一个公正的写意见法院。 必须发出一个认证有关它签署的首席治安法官及其副本应附上记录的问题,并将交付给双方。 任何治安法官,他们已经参加或者相反的,或者不参加某一决定或决议是需要明全球海洋环境状况评估的原则是其基础。 这也需要必须遵守所有的小法院 的。 第节. 不应规定任何决定的任何法院,不存在有明确和不可误认为所涉情况和法律基础。 第节 所有事项或者事情是提出,从有效性的拖拽赛道这是必要的,是所需要的决定或者决心在第二十四个月的时间用于最高法院,并且,马塔基如果缩短最高法院院长、十二个月对所有下级法院,并茄个月对于所有其他较低的法院。 部分。 最高法院在三十天内离开的各届常会的会议、阿必须提交给总统和国会的年度报告和活动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