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群的权利(年《宪法》的菲律宾共和国)-第三页的三个

不应该一个人是两个的惩罚在一个单一的违反。 如果应受惩罚通过法律和条例的一种手段,具有惩罚或下男人在这里将会是壁垒的其他诉讼相同的手工艺品。 不应该行使的任何形式的强迫服务,除非罚金征收的判决有罪。 不能强加于被提罚款,也不适用于残忍的、卑鄙的或非人的惩罚,或判处死刑,马塔基如果规定的大会的死刑在这方面开展邪恶的罪行。 应当底应适用相应的法律的酷刑,是身体的、心理的、或邪恶的刑的任何囚犯或被拘留,或采用松举行的《刑法典》的非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