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群的权利(年《宪法》的菲律宾共和国)页的两三个

不应拒绝向任何人独立求助于法院和半司法和足够的帮助合法的,因为贫困。 所有的人民,除了在罪行可判处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时,大量证据表明有罪的,前罪犯,应该足够的担保,或可能释放的有效性担保作为可能是注定的法律。 不应保释权甚至暂停这一特权的人身保护令的。 应该不需要提到保释。 必须不停的特权的人身保护令,除非有攻击或叛乱,在需要时通过的安全秩序。 应该有所有人权在紧急解决他们的问题在所有的司法、半司法或行政的。